配资炒股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发布时间:2023-07-07 14:57|栏目: 泰仓配资官网 |浏览次数:

案件事实:2017年3月21日,徐英与张明签订借款协议。 双方约定:徐莹向张明借出资金3600万元,并收取利息; 张明将自有资金900万元作为借款保证金存入徐莹的银行账户; 保证金到账后,徐鹰负责将张明的保证金900万和徐鹰借出的3600万转入徐鹰的证券账户,用于张明炒股。 借款期间线上杠杆炒股,证券账户盈亏均由张明拥有并承担; 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由双方共同持有; 协议还规定了警戒线(4140万元)、清算线(4032万元)和利息支付方式。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直到2018年1月5日,张明购买的股票持续下跌,证券账户总资产跌破爆仓线时,徐英才更改账户密码并强制平仓。 徐莹因涉嫌资金划拨诈骗向警方报案,但未立案。 2018年3月,徐英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起诉张明,要求张明返还贷款本息。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徐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明认为: 1、2018年1月5日,开盘价为4215万元,收盘价为4540万元。 应某应退还张明的保证金、利润等共计940万元。 徐莹强行清算保证金并将保证金据为己有,属于诈骗行为。 2、与徐莹不存在借款行为,不构成借款法律关系; 双方经济关系是,徐莹非法出借证券账户作为股票交易平台,共同投资、特定分工、委托经营或者风险监控密切合作经营关系,属于非典期间以上违法关系。 -合作经营类型的柜台资金配置和股票交易; 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徐莹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张明的辩护合理吗?

2018年1月5日,虽然开盘和收盘时账户总资产不低于爆仓线贷款炒股和配资,但1月5日中午,张明频繁买卖时,账户资产一度低于爆仓线。清算线。 ,徐莹更改密码强制平仓止损,符合协议,也有理有据。 此外,徐英主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占张明财产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侵占张明财产的行为。 张明声称徐莹是骗子的说法也是毫无道理、毫无根据的。

双方签署协议的初衷是借出资金用于合法的股票投资。 有关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普通民间借贷不同泰仓配资,但实践中被归类为场外借贷。 股票配置合同是现行国家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典型知名合同,因此本案的法律性质应为合同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张明的反驳显然没有道理。

说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吴氏的另一起配股诈骗案。 协议是一样的,但不同的是,吴某强制平仓后,将剩余保证金用于其他用途。 警方立案后,吴某退还了保证金。 受害人因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首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分子首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实施诈骗行为的同时或者紧接着被害人基于诈骗行为处分财产贷款炒股和配资,并且犯罪分子获得财产。 首先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一开始就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为何在受害人将存款存入股票账户后,吴某没有立即更改密码,将存款据为己有? 显然不合逻辑。 如果说吴某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受害人将存款存入股票账户之后,那么受害人后续的处罚在哪里呢? 明显缺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天平配资,将其认定为诈骗罪显然是错误的。

实践中,公权力机构介入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 如果限制不严格,就会导致公权力过度干扰市场经济的自由和活力,甚至导致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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